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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马鞍山市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安徽平台浏览数:3237发布时间:2017-03-24 09:17:00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单位中申报评审会计、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

原则上从5月份开始至11月底结束,由各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布置,并在其主管部门(单位)网站公布。

三、公共知识(公需科目)培训

2016年度公共知识(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2015年度相同,市行政学院已经布置,有关要求请在市委党校网站查阅《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已参加2015年度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今年不需参加。

四、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方式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培训内容立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严格培训范围,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培训实效。

(一)发挥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的主体作用,其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原市人事局《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实施办法》(马人〔2009〕58号)要求进行,及时布置并向全市公布。

(二)规范管理市外其他培训机构在我市的培训活动。设立在我省其他地区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来我市举办培训的,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可开展培训;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内其他地区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的,其学时(学分)需经所在市人社局确认;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参加市外特定专业培训的,可按规定认定学时(学分)。

(三)鼓励市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本单位按照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活动,如其培训活动需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主办单位事先应将实施方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报市人社局专技科审核。

(四)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培训机构,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可面向全市开展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可按原市人事局《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认定办理指南》规定申报市继续教育基地。

五、学时(学分)要求

按照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规定,自2016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5年及以前年度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马鞍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马价费〔2015〕41号)执行。

未尽事宜按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全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马人社秘〔2015〕112号)规定执行。相关问题可查阅市人社局网站“职称专家”栏目《职称相关政策解答》。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5日